英国宪法改革2005对政权和英国政治的影响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2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议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政府: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政府”或“国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有时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须诉诸极端的措施,例如将生病的议员“抬进”(wheeling in)议会投票来确保取得多数。
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议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公***服务:公***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公***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权力下放: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