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学者们主要从动产的特性出发,如动产附骨、动产无固定场所等,解释了这一法律适用现象。

在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主要从动产的特性出发,如动产附骨、动产无固定场所等,解释了这一法律适用现象。动产物权是根据物的状态对物权进行分类的概念,包括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也属于动产物权范畴。这种法律适用原则反映了当时对于物权的地域性质和动产特殊性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