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广告作品中的性题材?

跨文化广告传播面对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的消费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与本土有着巨大的差异,而所有差异中对传播影响最直接也是最深刻的是文化的差异。“不同种类的文化,是根据一系列按照某些基本的尺度或核心的价值特征建立起的变量来表现差异的”。①这些变量包括语言文字、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与法律、审美心理等等,它们可以说是跨文化广告传播中“潜在的陷阱”,如果不懂或忽视这些在信息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传播变量,广告发布的可能性和广告传播的效果就可能受到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典型的跨文化误解乃至冲突源于信息的错误传播,显然,在跨文化语境中对于跨文化广告传播来说,知道做什么与知道不做什么同样重要。

一、语言符号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每一种语言符号都蕴涵着约定俗成的意义——它们都与文化有关。在文化沟通方面,语言与非语言符号都是习得的,“是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象征以及意义是由每一种文化教给它的成员的”②,比如“龙”字,英语通常把“龙”翻译为“dragon”,是一种很可怕的动物,这与中国人心中神圣的图腾“龙”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文化既教我们符号,也教我们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每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在吸收某种社会文化的同时也吸收了符号的意义。跨文化传播在语言符号方面的难度就在于“理解任何文化的语言意味着必须超越这种文化的词汇、语法和范畴。扩大我们对文化的理解角度而达到一种宏阔的视野。”③

我们在日常进行交流时使用词语好像毫不费力,这是因为我们对词语产生的意义达成了高度的***识。我们的经验背景十分相似,所以给正常交流中使用的大部分语言符号基本上赋予了相同的意义。但是当我们一旦置于一个多元的文化背景和国际市场,我们面临着众多的语言文化差异——语言文字的种类、使用范围、使用习惯、语言歧义时,就必然会产生沟通的障碍。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无论是品牌名称,广告文本还是包装及说明,广告语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造成的误译、误读或误解,主要是缺乏对语言差异的深入了解所致。翻译既不是建立在***同的词汇基础上,也缺乏熟悉的指标对象,以至广告想传播什么信息与实际传播了什么信息有时是不一致的。

我国出口的白象牌电池在东南亚各国十分畅销,但在美国市场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 Elephent”,其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谁也不喜欢。美国布孚公司在德国宣传该公司的薄棉纸时才发现,“puff”在德语里是“妓院”的意思。CUE作为美国一个牙膏的品牌名,在法语俚语里却是屁股的意思。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完全没有攻击性的品牌名称,对于另一种语言的人们或许就很具有攻击性。语言的差异使得一些信息不是被错误传播就是根本无法传播,即使同样的词在不同的文化中都会有完全意想不到的语意。由此可见,要进行有效的跨文化广告传播,语言文字如何得到当地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语言的多样化和差异性作深入的了解,精通受众国的语言,适应其语言习惯及特色;了解文化造成的词语的直意、隐意的变化,以免产生歧义而影响广告效果。广告中有很多反映各民族事物和观念的语言,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体现了特定的价值观,在翻译过程中要尽可能用对等的语言表达出来。

二、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是很难改变的,无论哪个国家、民族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忌讳,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民族风俗,我们应给予必要的尊重,正如ABB总裁阿西·巴尼维克所言:“我们如何能取消千百年来的风俗习惯呢?我们没有并不应企图去这么做。但是我们的确需要增进了解。”④不同的社会习俗对广告的影响很大,对于跨文化广告传播来说,只有了解与尊重当地特殊的风俗习惯,有的放矢地传递信息,才能使广告奏效。

尊重风俗习惯意味着广告信息不能触犯当地的禁忌,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受到抵制。比如对性有着特别禁忌的东方国家如泰国和印度,广告一旦涉及到“性”,很可能冒犯风俗。里斯特公司(Lister-ine)试图将它著名的美国电视广告照搬到泰国,该广告表现了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手拉着手,一个建议另一个用里斯特治疗其呼吸困难。这一广告没有获得成功,因为在泰国公开地描绘男孩与女孩的关系是无法接受的。后来当广告把人物换成两个女孩后,产品的销售就明显地增加了。

有时“甚至一些无意识使用的颜色、数字、形状、象征物、身体语言等等都可能会潜在地冒犯某种特定的文化习俗,”⑤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数字、颜色、动物形象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百威公司广告中的青蛙形象已深入人心,它的很多广告都是以青蛙为“主人公”,并用青蛙叫出公司品牌。但它在波多黎各却使用一种叫做“coqui”的当地吉祥物,因为波多黎各人把青蛙看作是不干净的。

再如,“高露洁”牙膏在马来西亚开拓市场时,广告诉求一再强调其增白的功能,而该地区却以牙齿黑黄为高贵的象征,且通过咀嚼槟榔来使牙齿变黑,显然这则广告是在帮倒忙。很多时候人们经常立足于自己的文化去看待他人的文化习惯,所作出的判断可能恰好触犯了文化禁忌。

三、价值观念

每个人乃至每个民族,都是在价值观的支配下行事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会使同一事物异化,并被拉开距离,使得事物有天壤之别。广告作为商品信息与文化信息的传播载体,必然会融进民族文化特定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当广告从传递有形的产品信息转向传递无形的文化附加值之后,广告中很多反映本民族文化事物和观念的诉求,都再现了各特定文化的价值观。而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对传播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就是如何理解不同文化人们价值观的差异,因为价值观所反映的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准则、态度等等,实质上代表了社会的意志和广大消费者的意志。所以一旦广告中传递的价值观得不到认同甚或引起反感,那么广告当然会受到排斥。耐克精心打造的广告语“Just do it”(想做就做),以其对自我、个性、叛逆的推崇和张扬而风靡美国,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精神理念。但是这一广告所宣扬的价值观在香港和泰国等地却没有产生应有的***鸣,该广告被认为有诱导青少年不负责任、干坏事之嫌而屡遭投诉,无奈耐克只得将广告语改为“应做就去做”以平事端。

四、宗教与法律

宗教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从消费的角度看,既有精神消费的内容,又有物质消费的成分,能满足人们的双重需求;从传播角度讲,它又是能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注意力元素。因此,把宗教作为广告传播的题材元素,除了能立即引起受众注意外,更有不可低估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同时,宗教作为敏感的话题,也容易引起争议,对广告传播而言,这本身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中外广告史上以宗教入题的很多,由于宗教元素运用不当而引发的争议、冲突甚至诉讼在国际广告界也是屡见不鲜的。1989年春,超级巨星麦当娜为百事可乐拍了一部广告片,并作为其新歌《像个祈祷者》的音乐电视。这个耗资500万的广告片在美国及世界40个国家同时上映,场面感人。然而在“百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麦当娜又为同一首歌拍了摇滚版,并在音乐电视台几乎同一时段的黄金档播出。在这部渎圣的音乐电视中,麦当娜在燃烧的十字架前跳来跳去,向人们展现手掌上的圣痕,还和一个黑人圣徒在教堂的长椅上亲热。这部片子立刻激起公愤,“百事”不得不撤下它的广告。

广告被喻为“带着镣铐跳舞”,除了宗教,广告的“镣铐”还有法律。国与国之间对广告内容、形式和传播等方面在法律上的差异也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告控制的日益加强已成为广告业的一个普遍趋势。不同国家有关广告实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各异,它们直接限制、影响着跨国广告的进行。因此,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必须了解各国的法律环境,知晓并遵循各国政府制定的有关广告的法规。一般而言,在法律上各国政府关于广告的各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某些产品的广告限制。如,2003年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从2005年7月起,禁止在报纸、广播和互联网上刊播烟草广告,也禁止烟草公司赞助一级方程式等国际性体育赛事。此举是为了减少德国、希腊和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居高不下的烟草消费量(但禁止播发烟草广告的范围不包括电视台,因为电视广告受到欧盟其它法律的保护)。

(二)对广告信息的限制。如1991年,法国颁布了对酒精类广告进行限制的《艾文法》,该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正在饮酒者的形象;酒精饮料广告中不得涉及酒精度、原产地、酒的种类、产品的成分、生产厂家、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包装样式、销售方式和饮用方式等;广告中应清楚指明饮用酒精饮料会危及健康。在美国频繁出现的比较广告,英国和德国禁止使用。许多国家的广告法都禁止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儿童形象。在斯里兰卡禁止电视广告使用儿童作模特儿来推销商品,其理由是因为斯里兰卡太穷,在160万人口中2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于那些无力购买的父母来说,这种电视广告会引起伤心和为难。

(三)对广告媒介的限制。在比利时、瑞典和丹麦等国,电视上禁止播放广告。法国每天电视广告不得超过13分钟,德国不得超过27分钟,瑞士却可以达到150分钟,美国更为宽松,平均每一频道每天的广告时间可高达180分钟。日本规定电视广告一则不能超过15秒钟,长文案在日本电视广告中即成废纸。

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世界,这种多元并存的文化空间使跨文化交流与跨文化传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在这样一个大的文化背景与文化环境中,对于普遍缺乏跨文化传播意识与经验的中国广告业与广告人而言,关注与研究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变量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因为这是成功的跨文化广告传播的基点。

广告是现代商业的主要促销手段,为的是让顾客能记住这个商品,同时广告也是一种艺术形式,有一定的审美价值。近年来,广告创意水平不断提高,创意的表达形式日益丰富。在这些广告中,性暗示广告是引发争议较多的一类。创意人员希望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以期达到让消费者在缤纷的广告中记住该产品信息的目的。性暗示广告的创意存在许多误区,有些广告纯粹是为了性而性,与产品须传达的信息并无关联,这很容易对人们产生负面影响。

一、性暗示广告的表现形式

具有性暗示因素的广告应该有三点标准:一是有美感;二是无恶俗;三是与产品相关联。这样的性暗示广告一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在现在的广告创意中,性暗示广告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汉字的谐音,让人易于产生与性有关的联想:如雕牌洗衣粉,一开始的广告词是:“你泡了吗?你漂了吗?”由于汉字谐音、多义,很容易引发性联想;再如清嘴口香糖让少女在屏幕发问:“想知道亲嘴的味道吗?”二是利用挑逗性极强的画面语言来吸引人,不管广告与女性是否有关,画面都是一个穿着极为暴露、姿态极为挑逗的美女。如深圳的一户外广告位招商广告:一位性感女郎跃然画面上,下端一行极具挑逗性的大字:等着你来包,而且“包”字还特地用黄色作了处理。凑近细看,才能发现广告右上角有一行小字:“遍布全市的黄金广告位。”再如“劲浪”牌口香糖更是出格,先是一位表情慵懒、衣着性感的外国美女依偎在床上,挑逗地对观众说:“我觉得还不够耶!”然后,一位英俊的外国男士一边发动着摩托车一边说“我希望能更有力!”紧接着,在一间酒吧里,一位娇滴滴的女子温情脉脉地看着身边男士说:“更有劲,我会更喜欢!”最后,劲浪牌口香糖突然现身,画外音高喊着——让你感觉像一浪接一浪!这一则广告的创意元素与口香糖几乎没有关联,但广告中性感美女、床、猛男、一浪接一浪,让你不浮想联翩都难,这可以说是一则拙劣的媚俗广告。这些性暗示广告对有辨别力的成年人来说,可以一笑了之,但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极大的。如雕牌广告播出后,广告词成了一些小孩子的口头语:“泡了吗?”后来,电视台停播了该广告,雕牌不得不将广告改为:“一次浸泡,二次漂洗,泡泡漂漂凉起来。”

二、为什么对性暗示广告情有独钟?

在信息爆炸时代,广告铺天盖地,如何争取消费者的眼球成了广告人日思冥想的问题。让性感和暖昧的语言刺激大众荷尔蒙以达到加强记忆、从密密麻麻的广告中脱颖而出成了广告人的选择。为完成广告被注意的目的,广告由此明显地出现两倾向,一是以展示人体(尤其女性)勾起人的本能欲望为主的性暗示广告。二是以满足观众精神需求为主的一般广告。广告中的男人与女人,通常都是社会心理的投射,它能满足人们对性和性别角色的期望。俊男美女,可以极尽感官之娱,同时有些产品也需要用一些前卫的方式来表达产品的不同凡响或另类之处。如香水广告,名牌牛仔裤等,他们通常用性感模特暴露的手法,加上一些肢体语言来传达该品牌的个性,情调。这样即吸引了人的眼球,也传达了产品的品牌理念,但一味追求性暗示则以引起大众的反感,反而降低了产品的美誉度,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大众媒体的传播,会对青少年产生较大负面的影响。

三、如何把握性暗示广告的创意

通常在广告创意的方法中,有一项比较流行的黄金法法则-3B原则,是指美女(Beauty)、动物(Beast)、婴儿(Baby)。由于美女广告利于操作,且能引发人们的关注率,因此在3B中以美女题材运用最多,也正因为运用较多,在应用时若过分强调女性性感部位的突出展示,容易落入艳情广告的陷阱中,因此如何巧用确实是一个难题。

1.要注意性暗示广告的尺度

性暗示广告应坚持健康的原则,在追求视觉冲击力时,表现与处理应含蓄,不可过于直露,传递的内容应该是健康的、能带来精神愉悦的,对受众的引导方向则是趋于审美的。如果传递的广告信息过于低俗、直白,存在对淫秽内容的过火暗示和挑逗性,就会令人反感,成为色情广告了。因此在表现上应把握一个合适的度,而国外众多此类广告之所以能成功,除与广告发布环境有关外,就在于能将性暗示广告处理得很得当,在画面上讲求一种美感,而不是一种恶俗表现,同时能将广告中的人物形象与品牌的个性进行结合,真正体现了品牌的魅力。因此,有关专家指出,要想处理好性暗示广告的尺度,有几点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是广告不应仅仅将画面作为吸引人们注意的一个手段,而应借助形象及主题体现整体品牌或企业的个性形象,形成风格。其次是广告所传达的信息要真实、单一、清晰,在主题及画面的处理上要能保持一致性,有夸张,但不要过分渲染。如获嘎纳大奖的索尼游戏网站的平面广告,画面是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游戏站的四个按钮标志分别画在年轻人的乳头上。这则广告传达的是上索尼游戏站就像抚摸异性乳头的感觉,广告非常含蓄。

2.要根据不同受众的心理接受度而创意有所不同

性暗示广告要达到既吸引受众“眼球”,又不引起受众的反感,关键在于其性感成分不能超出广告受众所能接受的“度”。这个度决定于广告受众价值观、文化、信仰、经历、民族、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所以不同的受众目标,这个度可能都不相同,因而对是否能使用性暗示广告,以及如何使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老年用品的广告,由于针对的对象一般思想比较传统和保守,性感这一元素使用起来也一下要相对保守。对于少年儿童的广告,由于该类受众分辨是非能力较差,世界观又未成形,“性感”诉求很可能对他们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也显然不适合使用性暗示广告。而广告如果诉诸的是比较前卫的时尚青年,由于他们比较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对另类文化的包容性又比较强,性感的度就可以适当放宽。不同的国家地区对性的敏感度也存在差异,对同样的性暗示广告信息的反应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性暗示广告是否适合受众心理的度的标准还要做到本地化、在广告传播地的文化背景下进行考察。

3.性的元素要与产品有相关度

广告中的性元素必须与产品特征构成联系,因为并非任何产品都适合通过这种方式表现。1982年,美国著名广告学专家大卫·里斯曼与迪莫西·哈特曼在分析美国20年来性感在广告表现中的运用状况后提出,按广告产品与性感信息的关联度可分为四类:

第一,功能性性感广告:广告产品与性感信息直接关联,如内衣、内裤等。

第二,想象性性感广告:广告产品与性感信息的联系并不直接,而需要借助受众的想象建立关联,如香水。

第三,象征性性感广告:利用特定的文化符码作性别象征,如月亮象征女性,独角兽象征性吸引力,粗花呢象征阳刚之气等等。

第四,与产品无关的性感广告:即性感信息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

他们的研究表明,产品与性感信息关联度越高,广告效果越好。在其分类中,前三类广告受众对广告的注意率、记忆率,同性感信息强度往往成正比,并且即使性感信息较直露,受众也能保持较宽容的态度。而第四类无关联者,产生的效果要么遭人诟病,要么广告受众只注意到性感信息而忘记了广告中的产品。

这个规则并非金科玉律,因为一些与性感原本没有联系的产品,借助广告人的创意,也能通过性的元素传递广告信息,从而建立间接的联系,达到很好的效果。如获嘎纳大奖的一欧洲性俱乐部的旅游广告:广告是三个场景——泳池边、台球室、沙滩的活动照片,这些场景本身与性无关,但创意人员通过视觉错觉的方法巧妙地表达出了广告的以性为旅游的目的。

4.要选择合适的传播途径

广告要通过媒体才能到达目标受众,性暗示广告的媒体选择也大有讲究。首先,一定要选择针对自己目标受众的媒体,这是最简单又最重要的原则。比如时尚用品广告就应利用比较时尚的媒体。第二,选择的媒体应能尽量避免接触对性暗示广告会持抵触态度的人群,以及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人群。一些有大量少年儿童订户的杂志就不适合刊登性暗示广告,否则难免引起争议。第三,选择与性暗示广告没有形象冲突的媒体。每一种媒体在其创办过程中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及形象,如果刊载在上面的广告与其形象发生冲突,效果难免受到影响。由于性感元素有着活泼、前卫的特点,就不适合在具有严肃形象的学术杂志上出现。第四,选择能很好传递创意信息的媒体。设计完美的广告如果制作平庸,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象单色印刷的媒体由于受印刷的限制就免不了给一个设计很好的平面性感广告的传播效果打上一个折扣。

性暗示广告的传播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我们只要把握好尺度,不必谈性色变。从广告学角度看,性也是一种表现手法,无非这种表现手法对广告创意人员的要求更高。只有经得起消费者检验的性暗示广告才会对品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否则只能对产品美誉度产生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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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2/2004/03/01/33@19134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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