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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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长春市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收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依法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处理违法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收养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
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五、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lO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4.必须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4.弃婴、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
5.弃婴公告;
6.长春市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7.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五)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收养登记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证件、证明→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审查审批→领取《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登记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长春市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收养登记处。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6时30分。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所在区民政局投诉,也可向长春市民政局投诉。
十一、服务指南
朝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5090796;
南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5281772;
二道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4637706;
宽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9990133;
绿园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7975778;
双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4221676;
九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2371323;
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4607890;
净月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4555065;
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5177229;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电话857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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