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的局部原则,它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则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在行政法部门内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许多不同层次的原则,有些原则只适用于调整某一行政领域的部分行政法律规范,有些原则则适用于调整所有行政领域的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