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