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有哪些
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一切行为的总和,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达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以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但依法可以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违约、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拾取遗失物等。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四)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