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是什么关系?

《浅谈对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理解》

摘要: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文学研究可能会有助于理解司法判决意见的强烈的修辞特点。文学还可能阐明因法律与公平之紧张而生发的某些持久存在的法理学问题;并且它还可能有助于理解法律成长的某些关键阶段,这些阶段是历史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法律;关系;文学

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古典著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例如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还有施公案、包公案、彭公案、狄公案等一类侦探公案小说。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霍姆斯最著名的、也可能是他最有影响力的法庭意见,洛克纳诉纽约案的反对意见,推理并不是很好,但它的力量就在于霍姆斯出色地运用了隐喻和其他的文学手法。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那些真正的法学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必须同时拥有出色的逻辑思维和辩论技巧,但更重要的是想象力。因为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伸张正义,这关乎我们对于一个公平的美好的生活的向往。法律工作者必须对生活对社会有深刻的体察与热爱。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初涉这个领域,难免会感觉枯燥无味,甚至晦涩难懂。但如果利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的价值与意义,从你感兴趣的角度、容易理解的层次去解决一般性的法律问题,那么就会一步步的接近法律的内部。仔细想来,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的。文学性质的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精神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的对立并不能割断这两个世界的内在联系。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的精神力量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人文情怀的法律人不过是个法律条文的机械操作者而已。“执法活动要达到‘被认同的公正’,需要检察官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这种能力除了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检察长王晋闽为笔会致辞,“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在实践中我们感觉到还要有非常深厚的人文基础。我不怀疑我们检察官的专业水平,担忧的是社会实践的欠缺,这靠背诵法条是不可能得到的。”文学,不仅可以帮助法律人充分地理解人、把握人,更重要的是文学通过塑造法律职业者的灵魂最终还能影响到司法的价值观。

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卡夫卡曾说学习法律就像嚼锯木屑,所以身为律师却钟情文学,也正是他创作了数量众多的法律文学作品,《法律之门》中的“门”至今使人充满猜想,既蕴含了深刻的哲思,又饱含审美的意味。有学者说得好,文学扩张了人的想象力,表达了人心所要到达的地方,承载了人对现实的反思,更是本真感情的流露,人的悲欢成败的呈现。文学的思维,孕育了法律的真实,孕育了法律话语呈现形式的真实,也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

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桠。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的发生,法律何用?文学也需要精彩的故事,需要情节,它们有着相同之处:都以生活为素材,生活中到处可见的伦理、道德、秩序、正义、理性、规则、契约、命令、逻辑、复仇、犯罪、贪污、偷盗、通奸、离婚、自杀、谋杀、遗产等等,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范畴,也同时为文学所采用。

从“情”这一点不难看出,法律与文学有着不可忽视的相同的感情层次。文学有种内在的能够被人们所认可的***同的价值理念:对正义的伸张。惩恶扬善是人类心灵深处的美好愿望,也是人类对于法律所寄予的厚望。优秀的文学恰到好处的表现出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而且因其浓郁的文学色彩及浅显易懂的方式而更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从文学的情感中培养法律的感觉,有了“法律文学感”,可能就更容易去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深刻地明白“收容遣送制度”、“撞了白撞”是缺人性关怀的“恶法”,免不了被废除的命运;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的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我们才能在法律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文学与法律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在自己的背包时常带上两本书:一本关于法律,一本关于文学。

参考文献:

[1]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

[2] 朱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3] 徐秀佳:《法律与文学关系之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