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影响执法司法突出方面的问题

整治影响执法司法方面突出的问题具体如下:

1、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窗口形象和服务意识差;

2、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4、涉企案件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质效不高,对执法司法问题监督不到位;

5、个别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司法质效,影响了公平正义,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营商环境。

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是全市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效果明显,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不断优化,执法司法质效不断提升,但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差距和问题,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