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不断被人们深入认识,强调法制是民主政治的保障,重视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这些认识基本上都是立足于法制来看待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民主与法治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并不简单地是指法律制度本身,它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即法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这样一种法治原则从历史上来看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民主革命的结晶。法律成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据,其前提是社会产生了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和观念。直至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力量的出现和主权在民观念的确立,权力制约的原则才开始在人们的观念和国家结构中扎下根来,法治原则的建立和推行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西方国家的法治以多元民主为基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历史上以无可比拟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了民主和主权在民原则,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社会主义的法治也只能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在这一点上,不同性质的社会分享着***同的经验。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先进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

民主制度的不健全是法治缺陷的深层原因。建国以来,由于对法制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快速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法制建设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令人忧心的问题:法律制度的过程化严重不足。如果将法治看成是法律规范制度及其机构的建立(制度化)与这些制度规范在实际过程的有效运作(过程化)两方面的有机结合,那么相对于“制度化”而言,法制的“过程化”显得匮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实际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代(压)法、以钱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执法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急需改进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为何我国的法制会出现这种缺陷?法律“制度化”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法律缺乏统一性、稳定性和可作性等原因会影响法律的“过程化”不足。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法制建设上的缺陷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民主问题,反映了民主政治建设的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结构。然而,由于初级阶段的局限性,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具体环节上的缺陷使得民主机制的运转存在一些不理想的局面,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由此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在实践中这些问题主要以破坏法制的形式表现出来。文革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破坏殆尽,根本原因是民主政治遭到严重破坏。

民主政治改革是法治原则完善的保证。法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于民主政治的不完善性,因此,解决问题的手段就要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其中,民主政治建设尤为重要和优先,民主政治建设是完善法治原则的前提保证。并且,法制建设的许多内容其实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每一进步,都是以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后盾的。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健全法制,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