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只包括物及动产和不动产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只包括物及动产和不动产(错误)。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物、行为和与人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主要包括三类。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行使国家对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权而依法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前者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定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广义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针对具体的人或事所施行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教育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通知行为、批准与拒绝行为、许可行为、免除行为、委托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具体颁发学历证书的授权行为等。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制定学校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接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

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对符合本教育机构自行规定的学业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颁发教育机构的结业证书行为;其他内部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此外,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非物质财富,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