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一般需要两年以上。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三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卖出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关于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规定
关于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如下:
减持5%的股东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自行买卖股份。
深交所2016年1月9日《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连续任意三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人民币特别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总股本计算。
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区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东协议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符合《条例》关于减持的要求。
5、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的预披露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协议转让情况,公司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如发现违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