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几种不同类型
(一)按授权的范围划分,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和无特别授权的代理
特别授权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对实体处分权授予律师行使的代理。实体权利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简称为“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撤诉、进行和解等。无特别授权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仅把纯属诉讼权利授予律师的代理。纯属诉讼权利是指不属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帮助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可称为“纯粹的诉讼权利”。
(二)按代理律师办理案件的人数多少划分,可分为律师的***同代理和单独代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律师代理的类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诉讼的代理人,叫做单独代理。一般来说,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当事人采用这种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两名以上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是***同代理。这种代理形式多存在于重大、复杂的集团诉讼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它的优点是能集中多名律师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质量,争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三)按律师参与审判的不同程序划分,可分为一审程序中的代理、二审程序中的代理和再审程序中的代理
由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诉讼任务和不同的要求,而且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和再审,因此,如果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律师一直代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代理,并且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律师也应当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骤和方法。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在一审代理中,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审判;帮助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二审程序的任务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审查一审法院所作的审判是否正确;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合法,并作出裁决。与此对应,二审中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审查一审判决、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与当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审法院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最后形成代理意见并提交二审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应当对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对委托人的不利后果和纠正等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一审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二审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
(四)按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审判程序中的代理和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审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以外,还包括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的代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仅指协助当事人执行。
(五)按代理的案件有无涉外因素,可分为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代理
律师的涉外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进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