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的签署国有哪些?

为了全人民的利益

——英、苏、法、等12国签署《南极条约》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前苏联等12国代表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同意协调南极洲的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1957-1958年为国际地球物理年,上述12国的1000多名科学家奔赴南极,他们从后勤保障、科学家考察到资料交换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成效的合作。1958年2月5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致函其他11国政府,邀请他们派代表到华盛顿***同商讨南极问题。从1958年6月起,12国代表经过60多轮谈判,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

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要求;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

南极条约依据其国名英文字母的排列顺序轮流主办会议,承担一切会议费用。

工作语言: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会议主办国必须为会议提供4种语言的同声传译和文件。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前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签字国将在未来50年内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