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定义上的“身体强制力”
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由省政府法制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同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目前基本定稿,将于今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酒泉市肃州区、陇南市武都区、张掖市、临夏州临夏市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这是甘肃首部省级城管执法指南。
这部《指南》涵盖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17章,内容详尽。其中,指南第十六章对“暴力抗法的处置”的相关规定引人注目。第十六章中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同时,第十六章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正当防卫”也做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指南》中明确,以上两条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分别是《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据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部《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出台的初衷,是由于城管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意在更好地规范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