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根据《中***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章第六条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扩展资料:
根据《中***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章第七条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中国政府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