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三种效力: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3、国际认可度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办理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

2、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应提交其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

4、如为法人(企业)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个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