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要离村庄多远
建设养猪场应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扩展资料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