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如下: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书籍有三个。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书籍有英国法释义,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

恶意补足年龄是指法律原本推定某一年龄段内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时未成年人存在“恶意”,即该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相当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就得以推翻法律上之推定,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制度自产生至今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并日益完善,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样做极大地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能够在具体个案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精准评价,进而提升法律推定的准确性,对比刚性立法模式具有根本性的优势。

立法不仅要考虑现实的需要,也要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需要,如此才能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僵硬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刚性,而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利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润滑剂”使其变得柔软,从而满足了民众的常情常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