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是否违宪,为什么
一是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
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最长达4年之久的限制。
二是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设定。
”第十条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
规章,却违法地规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
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甚至可延期
为4年。
三是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
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
劳动教养在不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显然有违国际公约对公民基本
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