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

不可以

依据《物权法》、《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等法律与法规,航道设施是国家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破坏了航道条件,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致使航道部门为恢复该航道航行条件增加大量维护成本,是一种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船舶、排筏在内河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航道主管部门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其经费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因而,船舶“超吃水”航行破坏航道,应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此外,还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