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预防、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 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康优先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第四条 本市成立中***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市民的公***卫生风险意识,提高突发公***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卫生委员会或者由居民、村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公***卫生工作,健全公***卫生工作机制。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突发公***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突发公***卫生事件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享与合作。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