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史上各个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关于继承权问题,是历朝历代法律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的眼光看,任何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继承权的发展也是如此。
翻开法律建设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很明显的进步。以下简要说明各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夏朝,已经完全确立了男子继承制,但是否由嫡长子继承并不十分明确。 到了西周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发展到了十分完备的阶段。西周法律规定了只有正妻所生的嫡长子,才能取得合法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嫡长子,就依次以生母的贵贱立妾所生的长子为继承人,而财产的继承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继承的。
秦朝:爵位继承人登记方为有效。 秦始皇统一六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在继承方面,除了最常见的财产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官职继承、爵位以及其他身份地位的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法律对继承的方法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在《法律答问》中就有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定才有效的记载。
两汉:诸子均分家财。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此外汉律有了关于非子和非正的规定,所谓非子就是非亲生子,非正就是非正妻之子。从史书记载看,汉律不承认非子和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关于财产的继承,《史记·陆贾列传》中说,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千金遗产均分给了这五个儿子,每人得金二百,让他们用于生产生活。可见在汉朝开始出现了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汉代首现遗嘱继承方法。中国历史上第一份遗嘱继承的记载,这就是著名的汉代何武断剑。
江苏沛中有一个富豪,正妻及其女儿品德不端,儿子为妾所生,且年幼。富豪临终时恐怕死后子女争夺家产,儿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遗嘱说,所有财产都归女儿,但有一把宝剑,在儿子十五岁时交给他。 儿子成年后,向姐姐索要宝剑,但姐姐不肯给他,儿子告至官府。主审官何武认为,儿子已经十五岁了,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而剑又是决断事务的意思,也就是说富豪当时是暗指在儿子十五岁时将家族交与其管理。
从这一段材料可以看出,当时已出现了遗嘱继承,但这个遗嘱是家长立的,反映的是家长的意思;此外,当时幼子或者是女儿也具有了财产继承权。
隋唐:无近亲属财产交官府。 到了隋唐时期,身份地位的继承依旧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且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嫡长子继承制。《户婚律》规定,违法立嫡长子者(如废长立幼),要处徒刑一年;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则在沿袭两汉以来的诸子均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细致详尽的规定。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由兄弟(这里不论长幼)均分,如果兄弟中有死亡的,由死者的儿子代位继承,若兄弟都死亡的,则由孙辈均分。
唐代关于继承的法律还有一些特色,例如户绝(没有儿子)财产的继承,《丧葬令》规定,户绝者的财产,由近亲属变卖,所得钱财用来办理丧葬事宜,余钱交给女儿。如果没有女儿就交给近亲属,如果连近亲属也没有,那么就交于官府管理。
如果户绝者在生前立有遗嘱,经官府验证遗嘱属实,则不适用该《丧葬令》。唐《主客式》中还规定,商人在旅途中身亡,经调查没有亲属的,钱财就要没入官府;如果有人来认领,经查明确为商人的父兄子弟的,要依数归还。
宋朝:立法明确养子也有继承权。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生育的目的,是接续香火和养儿防老。为了接续宗嗣和养儿防老,没有亲子的,就要设一个拟制的亲子——养子。所以到了宋代,在法律和民间习惯上,对于如何收养养子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都有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对于养子的收养,一般限于在同宗的子辈中选择。宋代与唐代一样,一般禁止收异姓人为养子,但异姓三岁以下的儿童,一旦被合法收养,就必须改从养父的姓氏。关于养子的财产继承,宋初沿用了唐代的规定,即养子的继承权与亲儿子完全一样。而异姓养子,因为他是拟制的同宗同姓,在现实中他没有资格继承财产。南宋时在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养子的权利义务,异姓养子在财产方面与亲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在宋代还第一次出现了遗嘱公证制度,将前代的在立遗嘱人死后查验属实改为立遗嘱当时,要到官府亲自陈述,由官府加盖官印,遗嘱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遗嘱纠纷,这类似于现代的公证遗嘱。 此外,北宋天圣四年,提出了一个新的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即在户绝前提下,遗嘱继承优先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