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郑耀分坐牢了吗

没有坐牢的了!

郑耀分与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湘臻,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审 判 长 林巧玲

审 判 员 柯艳雪

审 判 员 许 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彭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