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思想对于当代法治思想的意义
儒家“以德治国、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形成法治社会的最大障碍
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这一思想在内圣层面,就是要求领导者的个人道德修养达到完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之。(《论语?为政》)”领导者只有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才能够使被领导者和人民自然而然的信服,就好像北极星一样,处于中心的位置,自然被群星围绕、拱卫;在外王层面,“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领导者的道德认知为标准和规范来教化民众,孔子主张“为国以礼”,主张统治者用礼教来教化民众。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教化民众的方法就是领导者做出道德表率。
孔子认为在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的同时,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就要辅之以“刑”。在孔子看来,德是根本的,是主要的手段,是体,刑罚是用,是辅助的手段。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在道德教化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施之于刑罚。所以刑罚被孔子放在次要的第二位的地位上,孔子本人所推崇的理想社会状态,是一种完全弃刑罚而不用,只依靠道德的力量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孔子的这一思想被董仲舒概括为“德主刑辅”。德主刑辅的思想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德治国”、“以礼教治天下”几乎是每一个朝代所标榜、所推崇的,一直到近现代,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在中国依然没有形成。
孔子的“以德治国”、“德主刑辅”政治思想和教民思想对中国形成法治社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刚性的行为规范起作用,那就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孔子及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所推崇的却是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优先性,甚至希望完全用道德代替法律来约束社会和民众,如孔子对“无讼”的追求。然而道德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有弹性的行为规范,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儒家由内圣而外王的理论,一个达到内圣的领导者,领悟了道德的真谛,然后施教化于普通民众,以成外王事功,这样,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制定和解释权就完全掌握在了少数“圣人”手中,理论上的由内圣而外王,在现实中就异化成了由外王而内圣,广大民众只有接受教化的义务,而不能对道德原则和规范本身提出异议,更不能不遵守甚至反抗它,否则就是“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而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语》),就是屡教不改,而诉之于刑罚,“德主刑辅”就变成了“顺我者德之、逆我者刑之”。
这样,具有不确定性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就完全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成了一件神秘莫测的少数“圣人”用来治民的工具,“以德治国”就是把一切社会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神秘化,使之完全以“圣人”的好恶为标准,因而整个社会实际上也就没有了一个确定的行为规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国“铸刑鼎”,将社会行为规范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公之于众。晋国这一做法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晋国这样做,用确定的规则代替了道德,成为一切价值判断的标准,会打破“圣人”独断社会行为规范解释权的地位,打破“圣人”的道德神圣性,使“贵贱无序”,这在孔子看来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再次,孔子和儒家对“刑”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也是造成中国不能形成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
(1)在儒家那里,刑和法是单纯惩罚性的工具(法家同样也是这样理解的)。刑就是法,法等同于刑,法律只是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的带有惩罚性的手段。在中国古代,法律的作用只是强调社会成员的义务,从来也不具有维护民众权利的功能。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刑法超乎寻常的发达,形成过好几部完备的刑法典,如唐律、大清律,但是却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一部哪怕是最简单的民法。
(2)刑是对民不对官、对下不对上的。根据儒家的“德治”理论,无论是最高领导者还是各级官吏,他们或者是道德修养达到“内圣”的“圣人”,或者是选拔上来的德才兼备、道德修养能起到模范作用的人才,总之他们的道德修养都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当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施之于刑罚,只有普通百姓才有可能不服教化,达不到统治者的道德要求,所以只有百姓才是刑的施用对象。在儒家那里,刑就是官治民、上治下的工具,法律是用来惩罚不服教化的普通民众的,所以才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中国古代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宣传,但这句话是站在皇帝的角度说的,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冒犯皇帝的权威,否则,即使是王子,也要和普通百姓一样受到惩罚。而作为最高领导的皇帝本人却是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的束缚的,中国从来也没有产生过“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不仅仅是治民的工具,它更应该是“治官”的工具,是限制政府的工具。因为官员和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因而应当受到更多的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仅指普通民众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它更多的是指个体与集体、集团之间的平等,是指一个普通的百姓与官员、政府机关、政治的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平等,而这一点恰恰是儒家的以德治国、德主刑辅思想所缺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