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
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有哪些?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今天本文就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以及监管部门这四个角度来分析其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感兴趣的一起来看看!
一、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招标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理应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然而,一些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有四方面。
一是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报名时,通过审核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中标铺平道路。
二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私设门槛,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投标人大开“绿灯”。
三是按业主意图,违规劝退或逼退竞争对 。
四是充当业主“代言人”,评标时暗示、诱导评委选定意向中标人;这些都与“中介中立”的原则背道而驰。
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和制度不堪一击,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二、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市场竞争最重要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之必需。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工程市场中,一些投标人并非靠诚信、实力和公平竞争来赢得项目,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招聘、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将中标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因转包、分包“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豆腐渣”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合规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一些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反招标规定评标、通过微信群或私下接触投标人、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提高报酬要求等。
究其原因:少数评委职业道德操守差,另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评委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四、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监管部门选派的监督人员更迭频繁,缺乏应有的行业培训,业务不熟,监督不力,还存在着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进场监督,不严格履职等问题,从而造成招投标“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
究竟何因: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人员太少;“多栽花、少种刺,留得人情好做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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