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自治与司法保障的关系
司法权在体育纠纷中的边界之厘清,既关乎法治原则与体育自治原则在体育领域的关系,也关乎体育领域纠纷的公正、有序、及时解决,以及体育组织权力的保障和体育人权利的救济。
体育自治的实质足一种行业协会自治.目前体育自治原则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依循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形成路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与国家体育总局的关系,从应然角度揭示其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阐释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适用体育自治原则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因为未能从自治权的不同来源上分清自治权的不同法律性质,进而导致在处理自治事务时模糊了各种小同的体育法律关系;并将不同法律性质的自治权均按纯正自治权适用.将不同体育法律关系都看作体育规则与业务管理关系.因而导致内部自治权失去外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监督.基于以上诠释,就体育自治的各种不足分别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关的立法建议.
司法权力通过诉讼程序介入公司内部治理是公司顺畅运作的外部保障.在本质上,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就是司法对公司自治进行调节的一种机制.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遵循国家干预与公司自治相平衡原则.在放松政府管制潮流下,强化司法介入应是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