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辆的法律规定及期限

扣押车辆的期限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可以扣车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