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工作人员私自违法没收卷烟客户合法卷烟怎么办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违法行为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违法行为,就无所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发生违法行为,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藉机构和外藉人员)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和行为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为此依法承担产生的否定性后果。
为了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都能自觉履行烟草专卖法,遵守烟草专卖行为规范,《烟草专卖法》以第七章设定了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提供强制性保证。它毋容争辩地向人们展示: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诸方面之间,是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示范作用为先导,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为后盾,并以其强制力来调整相互间行政和法律关系的。这是《烟草专卖法》设定法律责任的本质。
为了正确区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我们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
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4.依法授权的或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政的受权人的法律关系。
在这个范围内,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诸方面***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去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
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律责任追究过程,对在烟草专卖行政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认和处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影响的行为规范,称为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可分为确认原则和实施原则两部分。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法的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责任法定原则。实行责任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贯彻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2)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认定;
(3)凡经确认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都就应该、也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2.责任自负原则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对有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亦即“谁违法,谁负责”。
3.按法定程序确认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应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严格禁止使用类推的方法认定,以保证正确、适当、合理、合法地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4.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体追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应视其主观故意程度、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情节轻重、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状况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能力大小等加以区别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强度,应当与其违反的行政法律义务保持一致,同时也要注意不同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掌握好实施处罚的分寸,即是说,贯彻这一原则,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使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弘扬,又使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从中受到法制教育和惩处。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实施原则
1.法定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行政违法人的行为是应予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不能确认的行为,则不受罚,也不能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掌握以下四点法定的处罚原则:
(1)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行政违法人才能受罚);
(2)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幅度(或数额)和手段实施行政处罚;
(4)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处罚手续后,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2.数责并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了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且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应依据其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法律责任后再合并实施行政处罚。数责并罚,依法应遵循“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程序规则去实施。对情节显著轻微者,仍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不宜使用数责并罚原则。
3.一责并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只有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处罚形式的,则应区别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去确定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并罚的,则没有选择余地,必须实施并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实施并罚的,则可依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的后果,有选择地决定是否实施并罚。总之,在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掌握实施单独处罚或者一责并罚的原则。
4.从重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虽然只违反了一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构成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上限实施行政处罚,称为从重处罚原则。实施从重处罚原则的关键是必须掌握行政违法人应予从重处罚的违法事实。事实是处罚的依据。
5.分别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定,***同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违法人,实行分别立案、分别处罚,称为分别处罚原则。分别处罚,一是便于区别对待,二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相互间产生的消极影响。在实施处罚的顺序上,可以按先重后轻的办法办理,这样有利于行政处罚顺利施行。
6.一事不再罚原则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处罚行政违法人;或者,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或者重复实施行政处罚。这两种行政处罚限制措施,都称“一事不再罚原则”。违背这个原则,分别处罚、重复处罚,滥施处罚的,都属行政违法。
三、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实施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诸方面。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是依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而设定的。法定的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可按如下形式分类。
1.警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违反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违法人所作的一种警戒式谴责,称为警告。这里所称的警告,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生产企业的专卖管理而专门制定的一条行政处罚规章(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它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烟草制品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依据这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警告或者令其停产整顿。
2.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也不例外。在《烟草专卖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中,罚款,也是主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罚款分为定额罚款和比例罚款两种形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处罚形式,应适用定额罚款的必须适用定额罚款,应适用比例罚款的则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其上、下限不能失之公允。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不切实际地把罚款比例定得过高,使被处罚人无承受和支付能力,以致于行政处罚无法落到实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一纸空文,结果行政处罚措施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了。
3.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目的出发,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和关闭所开办的工、商企业。这是保护合法生产、经营,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维护烟草专卖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巩固和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行政法律措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这类处罚时,既要坚决,又要慎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4.没收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非法盈利部分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实施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时,要严格掌握和区分正常盈利和违法盈利的界线,只能没收行政违法人的违法盈利部分,对正常盈利则不能随意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后,如仍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时,还可依法实施并处的有关罚则,以增强行政处罚的力度。
5.强制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以所拥有的烟草专卖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活动,采用强制手段将其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予以收购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
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掌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对不属“必须”和“必要”的,一般以不强制收购为宜;二是依法只能收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对不属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其他商品和物品不能采取强制收购的行政处罚措施。
6.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严厉打击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领域里的严重行政违法活动,在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时,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据有的烟草专卖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没收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掌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对不属“必须”的,一般以不没收为宜;二是依法只能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对不属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其他商品和物品不能采取强制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7.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人侵犯他人烟草制品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烟草制品的产品及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强制手段,收缴其用于侵权的原、辅材料、工具、产品、半成品和其他用于侵权行为的物品,并明令禁止侵害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假冒烟草制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侵权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种卷烟或类似卷烟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二是所非法使用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已经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
8.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人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经教育、处罚不改的,依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权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而制定的一条行政规章(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它适用于烟草的生产、经营、流通各个领域。凡行政违法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经教育、处罚仍不悔改的,可依据这条规定,吊销行政违法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违法人被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即丧失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权,不得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9.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海关、人民法院和处理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据政纪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称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适用这些处分的原则和程序可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烟草专卖法》设定“行政处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纪律,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10.责令退还购买的被没收的烟草制品
人民法院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购买被没收的烟草制品,依法应责令如数退还。责令退还购买的被没收的烟草制品,是纠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行政措施,应予坚决贯彻实行。
(二)承担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违法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予以追究并实施处罚。这些条件是:
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
《烟草专卖法》和其他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规章、命令、通告、通知等,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的行政法律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律义务时,依法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就具备了最基本的先决条件。
2.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是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故意或者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都具备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件,依法必须给予处罚。行政违法人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时发生行政违法行为,才可以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免受行政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这也是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有行为能力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或者虽已达到法定年龄但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视情节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其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关系到其法律效力的产生问题。只有行政处罚决定能产生法律效力,才能起到让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作用。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是毫无作用的一纸空文。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六点。
1.追究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合法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做出,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属行政违法。
2.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合法
《烟草专卖法》对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因此,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都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合法地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权,不得超越,甚至滥用行政权。同时,各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组成一个强有力的、严密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同搞好烟草专卖管理和综合治理。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罚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为依据。行政违法人的行为虽属违法,但如没有法定罚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任意实施处罚,更不能自以为是地自行“设定”或者“创设”处罚“罚则”对行政违法人滥施处罚。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违法案件,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是保障行政处罚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程序合法应具备以下三点: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各相关环节和关联的工序都必须是完备的;
(2)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审理结案。其中,大、要案件的审结必须按规定履行呈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越权结案;
(3)处罚的形式和适用的罚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既要依法惩处,又要合理、合法。程序违法的主要危害性在于:由于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行政处罚实体上的违法,以致最终否定和推翻已经实施的行政处罚。其结果是违法者逍遥法外,得不到依法应该给予的行政处罚,而行政案件的本末也会被完全颠倒过来。
5.被处罚的行政违法人应是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且主观上有故意或有过失的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人实施处罚时,应确认被处罚人是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且是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事实上的行政违法的人。否则,不能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
6.违法人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或者可以惩处的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虽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应属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或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可追究和实施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符合法定罚则的处罚的形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