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如何履行法制督察职责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履行好法制督察职责需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权力合法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行政权力合理化。即在运用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