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无罪 刚刚看到小说里有一个案例,很困惑``````
这个不是小说才有的,现实中有这个案例的。
美国法律有规定,已经死过一次的人不能死第二次,也就是说你如果杀了一个法律上已经证明死亡(比如假死逃债)实际仍生存的人是不犯法的,有过案例。但是注意,这是美国,不是中国。在另外一些法律体系里面,比如杀人罪,在没有找到尸体之前,不能定罪,所以我们才能在一些大片抛尸案里看到警察惊天动地的查下水道,挖深井,就是为了找到哪怕一点点残留的尸体碎片或者肉末。
在中国,这种被死亡的人一般都归类为黑户。刑法第232条中的他人也包括了此类人。黑户也是人,当然具有人都拥有的权利。有罪的人(包括无罪的被冤枉的)服刑完毕后就是个无罪的人,无罪的人出手杀人,自然还是又变成有罪。
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已经因为杀了此人而服过刑了,杀掉他是否还需要服刑的因果关系。
在中国,只有因为杀人,所以需要服刑,没有因为服过刑,所以可以杀人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解释。这也很好的解释了在美国,因为他杀过了此人,所以结果也为此服刑,所以再杀此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件事。这是事实因果和刑法因果的很晕头转向的体现。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据通说地位的,乃是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法官可以根据主要的观念或者次要的观念来给此人定罪,具体定多重多轻,并不是就看杀人这一块就可以的,要看法官的理念以及比如他在此期间有没有其他可以定罪的情况或者减罪的情况。
反过来,对那种以为没死却死了的人动手的话,在中国也有案例:
一个警察,对于一个与自己有过节的罪犯,鸣枪示警后,仍逃跑,出于气愤,一枪将其击倒后,又上去补了几枪,将人打死。后来通过律师辩护,作法医鉴定,将罪犯打死的是鸣枪示警无效后的第一枪,后来的几枪是打的尸体,法院判该警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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