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和例要立法是什么?

(一)神权政治法律观

早在夏代,奴隶主贵族就已开始利用宗教迷信来维护其统治。《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也说:夏禹“致孝乎鬼神”。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就是在夏朝“受命于天”的“王权神授”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鬼神崇拜,不是阶级社会新产生的,它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人们的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靠自然界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界的种种事物和现象对人的日常生活经常发生巨大的影响。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对日出日没,月盈月亏,风云骤起,雷电搏击,寒来暑往,天灾地害及人身的生老病死等现象,都感到惊奇和敬畏,于是便产生一种具有无限威力和不可抗御的神灵幻影。同时,人们认为氏族子孙繁衍,族类昌盛,劳动经验的例例及个人幸福都是祖先荫庇的结果。人们纪念例例的祖先,幻想例魂不例例认例例人的世界之外例还有一个鬼的世界。马克恩说:“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利用这种畏服神灵和感激祖先的信念,编造出一套“神权法”思想,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

同夏朝一样,商王朝的统治者也把“天”归纳为自己权力的本源,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重要指导思想。并且在此基础上,开始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将自己的祖先与自然的神灵、万物的统治者——上帝合二为一,即所谓“敬天法祖”,因而近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的神权政治学说。夏商统治者宣称“天”域“上帝”有意志、有感情,是宇宙万物的缔造者、主宰者。“上帝”有好恶,能发号施令,赐人祸福,实施赏罚。他们把国家政权的得失,说成是“上帝”的意志、立法与司法也是“上帝”意志的表现。

综括起来,夏商“神权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自天出”。统治者宣称礼和刑是“天”或“上帝”创制出来的,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尚书·洪范》记载箕子听说过“天乃赐洪范九畴,彝伦攸叙”,使禹掌握了教民和睦相处治国安民的法规。

第二,“代天行罚”。礼和刑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实施的最高权威,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违反了礼法,就是违反天或上帝的意志,必然引起天或上帝的愤怒而加以惩罚,称为“天罚”。“天罚”假手于受命的统治者代为执行,即“代天行罚”。

第三,“王权神授”。夏商的国王都把他们掌握的国家政权和统治权力宣称为“受命于天”,无论是同族或异族反对他们的统治权,均被视为违背“天命”,必遭“大罚”。

(二)主要立法

商朝灭夏以后,针对新的形势,迅速开始了立法工作。《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可以认为商初就制定了不公开的成文刑书。这里的汤刑也如禹刑一样,是南朝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法律、法令和制度,而不应该视为某部固定的成文法典。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

商朝传至汤长孙太甲,“不遵汤法,乱德”,肆行暴虐,使得国势衰微,社会秩序混乱。为了稳定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增补,以图匡正国势,稳定混乱的社会秩序。

商初的立法活动,受夏法制的影响很大。据说当夏灭亡时,其太史令终古曾携带夏朝的法律、法令投奔商朝,许多夏朝的臣子因不满夏王暴虐无道,纷纷归依商朝。这对商朝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

商初统治者吸取夏朝从孔甲起“好方鬼事,淫乱”而败亡的教训,为整顿官纪职守,建国初即制定了“官刑”,确定了严格禁止的“巫风”、“淫风”与“乱风”,也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三风十愆”。其主要内容是:“敢有恒舞于官,酣歌于室,时谓巫风。必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辱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商朝的法律形式和夏朝一样,主要部分仍然是国王的命令,如誓、浩、训等。

“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要求臣下服从命令、忠实于王事。“诰”偏重于对大臣的训浩。“命”则是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命令。

在商朝的法律形式里,除国王的命令以外,不成文的习惯法占很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