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法律主观: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袭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部分人员: 第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客观:《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