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作为法学用语,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人身法律关系制度.就其人身权利含义讲,凡是与公民的人身或者法人的组织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均可称为人身权利.作为人身权利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 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制度是一种子重要牟民事法律制度,它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人身权法律关系则是每时民法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来调节人身关系,使之按照法律的要求运转.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身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因公民出生而取得,死亡而丧失,与权利之生命相始终.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权两项具体的人格权利.生理健康权是指公民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侵害他人生理健康,是指使他人身体内部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坏,如发生强烈震撼的噪音致他人耳鼓膜破裂而导致耳聋,故意或过失致使他人感染传染病等.心理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维护其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侵害他人心理健康权,如毁损他人名誉、辱骂、恐吓、误传亲人噩耗等可致使他人蒙受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他人神经衰弱等等,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与生命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生命是公民身体的活动能力,只有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公民的身体才成其为身体,没有生命的躯体称为尸体;而身体则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生命也就无法存在.因此,身体权与生命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是两项彼此独立的权利.身体权因创伤而受到侵害,生命权因死亡而受到侵害,两者权利界线分明,不可混淆.身体权不应也不能包括在健康权内.身体是指公民的躯体构造,健康则指生理机能的完整和心理的持续、稳定的良好状态。对身体的侵害一般是外部的,如肢体的残缺;健康的侵害则表现为对躯体的内部机能和正常心理状态的侵害,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出售变质食品造成对公民生理机能的损害,再如以恐吓手段造成公民心理健康的损害等。侵犯公民身体权的,不一定侵犯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侵犯健康权的,也不一定侵犯身体权,如致人患病。因此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很明显的,不能将身体权视为健康权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