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非法占用良田建房违返了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