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因果关系的要件

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是造成侵害后果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最初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无此概念。在罗马法中,将侵权行为作为债发生之原因,这一概念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沿革至今,成之为侵权之债。从侵权法发展的脉络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从单纯的以过错为要件逐渐发展成为以过错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结合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同构成了现代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四要件说”,亦或是“三要件说”,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那些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因一果”关系,较易判断,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其认定的争议也较小,本文在此不做赘述。而在对较为复杂的“多因一果”关系的判断时,如何在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准确地找出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通过对“多因一果”判断的研究,既有利于厘清理论上对特殊因果关系的认定,又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帮助法律从业人员准确判断因果关系,进而明确需判断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原本并不是法学上的概念术语,是从哲学概念当中引进过来的,是指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讨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所引起的,他们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唯一要件,单纯的强调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实质上是将狭义的因果关系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使其他的构成要件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不利于正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

二、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本文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1. 客观性。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客观的、天然的联系,而不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运用的应该是一种事实判断的方法,而非价值判断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从案件本身出发,尽量避免外界认为因素的干扰,才能保持清晰的判断头脑,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2. 相对性。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不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而是仅仅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这一相对的联系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我们所研究的仅仅只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不是哲学上的事物的普遍联系,也不是其他部门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

3. 时间性和顺序性。这里所探讨的因果关系虽然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仍然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联系,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时间性和顺序性,具体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先因后果。

4. 寻找原因方式的倒推性。在对民法中地因果关系认定时,往往都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才寻找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这并不违反因果关系的时间性和顺序性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是客观情况,先找原因还是先找结果并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在引起结果的诸多可能的原因中准确地找到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往往运用的是倒推法,即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先因后果的顺序,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采用的是由果寻因的方法。

三、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因果关系虽然具有客观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但这并不能帮助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于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学界众说纷纭,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判断的标准主要有:

1. 条件说。该种观点认为所有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所有的原因对结果都具有相同的原因力。

2.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某一原因的发生产生结果,并不能说原因和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在同一条件也能产生结果的发生时,才能认定该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近因说。认为使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只有最靠近结果的原因才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一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必然联系,只能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这个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最密切联系,才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 高度盖然性说。认为承认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的同时,不排除无法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求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可能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

在理论和实践中,最难判断的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的关系。所谓“多因一果”,即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由多个原因导致,或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但只有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将这一个或几个原因认定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否定其他的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这些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