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期一年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职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因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发生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都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当事人有权提起仲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