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上门刑事案律师
2003年3月,山西省高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刘江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城街道办事处北沟村西开掘一直径约2米,深约30米的立井进行非法采矿。同年4月20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4月21日对该矿井筒进行了填实。2009年1月14日,刘江水与民工罗瑞仓、马东海、高勇和刘杰5人,擅自挖开其在北城街道办事处北沟村西已经填实的井筒,进行私采滥挖。至2009年1月16日,刘江水等5人已采出原煤约5吨。
2009年1月16日下午17时许,晋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已列入重点巡查区域的高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沟村巡查时,发现崎岖不平的山道上有少量煤屑散落在地,沿着痕迹巡查至村东旧库房背后已填埋的私开矿(点)附近时,发现有人在此组织生产。3名巡查人员随即采用迂回包抄办法将两名井上人员现场查获,责令其将井下人员提至井上,并迅速对5名非法采矿人员实施控制。与此同时,巡查人员迅速向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和高平市国土资源局领导通报了情况。高平局立即组织10多名国土资源和公安人员赶赴现场。此时天色已晚,市、县二级执法人员在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必要的拍照取证之后,将5名非法采矿人员带回北城街道办事处。18点30分左右,经过相关部门简短碰头,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人员***同组成了3个询问小组,对5名非法采矿人员进行隔离询问。23点30分左右,5名非法采矿人员的供述已全部吻合。
1月17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山西省212地质队,对该私开矿(点)井下资源破坏程度进行了测量鉴定,认定刘江水累计采出煤炭260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量6024吨。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刘江水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5438238元。
1月22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将刘江水非法采矿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并提起公诉,5月15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对刘江水非法采矿案进行了宣判:
刘江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其他参与非法采矿者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
本案事实不复杂,高平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处理也符合程序规定。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应该从何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非法采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2005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规定,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但是,对于破坏的价值数额是从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时起算,还是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时起算,却没有明确规定。显而易见,起算的时间点直接影响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
我们认为,应当从非法开采开始时起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理由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乱开滥采之风愈演愈烈,几经整顿但收效甚微。对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为运用刑罚手段遏制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确定的原则来计算,即从非法开采时开始计算数额,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作为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
本案中,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正是按照这一原则,对刘江水的采矿是按累计计算的,而不是仅认定为采出原煤5吨。这样做,也能够告诫违法者,如果对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行为的决定置若罔闻,将会新账旧账一起算,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