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专利法角度的影片观后感
最近《我不是药神》正在朋友圈刷屏,获得了极高的口碑和评分的同时,也反应出重要的社会问题,难道真的是《专利法》才让国外大公司垄断了市场吗?本文笔者从专利法的角度进行解读。《我不是药神》最近热映,获得了极高的口碑和评分,网络上各种影评络绎不绝。其中有些评论中提到了片子重要的现实切入点---医疗制度改革,更有一些评论提到是因为《专利法》才让国外大公司垄断了市场。现实中面对重要的社会问题,难道真的是《专利法》才让国外大公司垄断了市场吗?在本人看来,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专利法》立法的初衷和本意一定不是这样的。现实中问题的解决之道当然有很多种,刨除社会医疗制度设计之外,从专利法的角度个人解读到的有以下几点:解决方法之一,也是最需要做的,就是从基础研究开始,做疾病研究和对应药物的研制,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不受制于外部环境,当然方法可以是合作研究,也可以是拿来主义或者交换主义。重要的是过程中需要懂得利用专利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青蒿素的遗憾,国内既做了原创的工作,也能让专利和利益在国内和国外都能开花结果。解决方法之二,需要从竞争角度,给予专用权的同时能保证充分竞争,让竞争调节市场的供求从而降低药物价格。解决方法之三,从现行《专利法》的角度来尝试浅析一下。假设该药物在中国没有专利权,就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至于假药,那不属于专利法约束的范畴,这里并不展开。假设片子中提到的那个药物真的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是否只有走私一条路?显然不是,路还不少,至少包括以下几条路: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二款是可以约束高价药的垄断行为,是降低价格的合法途径之一,当然如何认定这个是否是垄断行为是《反不正常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约束的范围。而且如果真的是强制许可了,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并且需要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用。其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如果影响面够广,这条也是可以来救济公众的。也许印度的公司是应用了印度专利法终的相关条款,从而以此来救济公众,也变相救济了中国的部分公众。当然这些的前提还是有人主动提出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事情。也许我们市场中有广泛的需求,但是没有相关的个人、团体或部门能关注这些群体去合理利用制度去达成自己的目标。如果片子中的程勇,他知道这些路径,他是不是会从服装加工厂转型为制药厂呢?说不定他会这样做吧。国内制药水平个人感受还是相对国外相对落后很多,但是竞争大势已经让我们的制度和游戏规则越来越和国际接轨,既然游戏规则相同,科研实力和转化实力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引导大众合理合法的争取自己的生存权利也是面临的课题之一吧。也许这样的影片因此能激发一大批年轻人从事生物医药事业,如果真是那样,激发出科技这一第一生产力,我们自己有能力去研制更好的药物,这是根本的解决之道,通过市场竞争和专利制度的平衡,最终造福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