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何时对保险标的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的起源:
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
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
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
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
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