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工亡超过 48 小时不算工伤是不正确的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亡超过 48 小时并不一定不算工伤,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工亡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未在 48 小时之内死亡,则不属于工亡。此外,工亡的认定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