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加油站加错油公司承担赔偿还是加油员自己赔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勐海县勐遮某某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了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经查明,2018年10月11日,原告唐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到被告加油站加油,该车辆油箱盖上已明确注明所需油品为“柴油”,但因被告员工疏忽,错将汽油加注到原告上述车辆油箱中,致使该车辆发动机受损严重,原告先到修理店进行检修,支付了修理费2100元。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又将车辆送至“勐遮镇某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后为受损车辆更换了一台二手发动机,维修费用为16300元。双方因对车辆维修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被告加油站系为汽车提供加油服务的主体,原告车辆加油时已经开到标有“柴油”字样的加油机处,且该车的油箱盖上也明确注明“柴油”标识,说明原告在加油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员工加错油的行为与原告车辆受损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原告车辆受损后进行维修,虽然更换了一台二手发动机,但结合维修费用看,仍属于合理维修范围内,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8400元。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并于判决生效后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