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网警我上网游览黄色网站算犯法吗?
根据你的提问,你可能游览了一些“不健康”的内容,如果只是游览的话是不构成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反的,另外,我国网警不会对居民一个个进行监控,要进行监控的一般要进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程序,所以只要你遵守公序良俗,不进行传播散布的话是没有事的,你具有视听相关内容的公法权利。
法律分析
从刑法角度上来说,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信息“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也需要符合”传播“的特点,只是游览并不会构成”传播“。
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详尽的解释,首先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具体请见相关规定,需要达到一定的点击量、访问量,对数量也有相当的要求。
在“以牟利为目的”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需要达到更为严重的程度,一般是数量的两到三倍,详见相关文件,在此不予赘述。
最关键的还是,包括《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上的处罚都是建立在“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行为基础上的,只是游览并不构成对相关法律的违反。本质上,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一定程度上的行为自由,该自由并未受到严格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