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商业法吗?

中国有商业法。

社会主义中国的商业法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商业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

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商人条例》、《合作社条例》和《取消牙人条例》;

1932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工商投资暂行条例》;

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的规定;

1934年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布告;

1941年《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

1942年《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等。

1949年10月,政务院设立了领导全国商业工作的贸易部(现为商业部),1950年3月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1953年开始,陆续颁发了关于粮食、棉花、棉布、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命令和实施条例;

1954年还发布了《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

1957国务院先后颁发和批准了《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1959)。

从1961年5月起,先后制定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和《商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62年9月,中国***产党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政策,调整了商业内外各方面的主要经济关系,使商业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1983年中***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商业部发布的《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农村商品统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等。

为了活跃城乡商品流通,1983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