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聚集人数规定文件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不得组织或参加聚集性踏青、春游、露营、垂钓、游泳、祭祀等活动以及各类商业促销营销和节庆活动。

各商场、超市、餐饮店、药房、粮油副食店、蔬菜水果店等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员工和顾客进店佩戴口罩、测温、扫描健康二维码、场所消杀通风等制度,在经营场所入口设置人与人间隔地贴提醒标识,引导群众自觉保持间隔1.5米以上距离排队购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