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1、第三人是指法律上双方之外的人的通称;

2、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适用范围,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

3、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之行为,或倚仗某种优势地位,强迫企业接受某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综上所述,善意第三人对于自己登记的财产有追回的权利,同时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基础有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形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等理论基础。当善意第三人被侵犯了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