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归哪个部门监督
零售药店在取得药品零售许可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然后持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药品质量由药监局管理,工商部门对经营行为(比如欺诈消费者等)和销售冒用注册商标等行为的监管。药品广告由工商和药监部门分别负责广告行为和内容的管理。商务部门对药品好像没有什么监管职能。其实,在我国因为部门职能交叉,一个经营者可能会有多个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职能分工对其进行监管,都是很正常的。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零售药店的三证:
1、药品经营类三证(含药品商业批发与零售类公司及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2、药品生产类(药品生产厂家):老三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新三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俗称“两证一照")。
法律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