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如何用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用工主体责任和“用人单位”责任不同。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
用人单位用工责任,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有其特殊之处。多以农民工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等用工形式出现,具有短期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自有工头间接性提供用人信息,类似于个人、分阶段承包。劳动者一般由包工头招用,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并受其管理。劳动者与工程及发包人关联性较低。本身不直接受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也不受其的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