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4、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工会法则是调整规范组织工会程序和原则,规定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并根据修改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进行修正后重新公布。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