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保护哪些动物

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动物具体如下:

1、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3、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2、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3、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2、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3、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综上所述,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生。

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